(2011)龙执字第1872号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王荣高、王广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高,王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龙执字第1872号申请执行人:王荣高,男,1964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执行人:王广清,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申请人王荣高与被执行人王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10)龙诸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通过执行措施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可依据本裁定书和生效的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柳金红审判员  赵世梅审判员  卢景春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封绍超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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