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2-01-2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闫旺前与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薛羊锋、王龙年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旺前,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薛羊锋,王龙年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二初字第00018号原告闫旺前,男,农民。被告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龙年,系该村村主任。被告薛羊锋,男,农民。被告王龙年,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旺前与被告蓝田县蓝关镇薛家村民委员会、薛羊锋、王龙年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旺前于2012年1月16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旺前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旺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闫旺前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员  支文波代理审判员  潘西社代理审判员  刘 贤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青 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