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星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1-2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杨朝旻与桂林集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朝旻,桂林集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星民初字第258号原告杨朝旻。委托代理人刘梦青,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新朋,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桂林集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地址:桂林市环城南路穿上科技园A栋五楼。法定代表人张正勤。本院在受理原告杨朝旻与被告桂林集琦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朝旻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已预交本院),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何其华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 捷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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