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2-01-28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洪祥、王吉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王洪祥,王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王伟,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王洪祥,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王吉,住吉林省桦甸市。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高航。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伟与被执行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王洪祥、王吉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行打成和解协议,已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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