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3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1-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山东某某某水有限公司,鞠某甲,鞠某乙,刘居央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3358号原告李某某。原告山东某某某水有限公司,住所地。被告鞠某甲。被告鞠某乙。被告刘居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山东某某某水有限公司与被告鞠某甲、鞠某乙、刘居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山东某某某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赵承龙人民陪审员  孙 腾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正修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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