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胡XX与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城固县人民法院
城固县
执行案件
胡XX,李XX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城执字第00421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被执行人李XX,女。本院2011年9月1日受理胡XX根据(2010)城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37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1年9月19日公告向李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李XX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致本案无法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3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城执字第0042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有执行条件时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 孟 勇审判员 :韩幼文审判员 :陈文彬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奕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