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1-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深圳市比盖商贸有限公司与林丽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比盖商贸有限公司,林丽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四初字第304号原告深圳市比盖商贸有限公司,住址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赖江宏,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军芳,该司员工。被告林丽珠,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海丰县,上列原告诉被告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伟 英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寒(代) 更多数据: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