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25
公开日期: 2016-09-21
高长其与叶国强、厉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执行案件
高长其,叶国强,厉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259号申请执行人:高长其,农民。被执行人:叶国强,农民。被执行人:厉青。本院在执行(2011)甬慈范商初字第71号高长其诉叶国强、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本案终结,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叶国强、厉青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元,尚需承担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25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胡苏南审判员徐人卫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