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陈金科与杨立君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执行案件
陈金科,杨立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慈执民字第3725号申请执行人:陈金科,农民。被执行人:杨立君,农民。本院在执行陈金科诉杨立君保证合同(2011)甬慈浒商初字第528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立君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杨立君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金科200000元及相应的债务利息,另需交纳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2900元。申请执行人陈金科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杨立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甬慈执民字第375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金科发现被执行人杨立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