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刑终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1-2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怀、邱龙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怀,邱龙,任旺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唐刑终字第7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怀,男,1951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农民,高中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0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邱龙,男,1938年6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0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任旺,男,1949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玉田县,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0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怀、邱龙、任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2010)玉刑初字第18-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怀、任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2月28日作出(2011)唐刑终字第19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玉刑重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怀不服,再次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2001年秋天,玉田镇周庄村张某甲代表玉田县交通局工程队向学田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怀、村委会主任邱龙提出购买学田庄村西双城河东侧、北侧部分耕地的土壤用于修筑102国道。亮甲店镇学田庄村为建设小康村筹集资金,在王怀、邱龙主持下,经学田庄党员、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决定将学田庄村西双城河东侧、北侧部分耕地的土壤出卖,并由被告人任旺具体负责卖土。自2001年8月至2004年10月间,在被告人任旺具体负责下,学田庄村将本村双成河东侧、北侧耕地18.33亩上层土壤卖掉,平均深达2米,造成地力水平降低,土壤耕作层遭受破坏,耕性变差。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王怀供述笔录证实,2001年夏末秋初的一天上午,张某甲骑摩托车到他家说:交通局要修102国道,需要买土拌三合土,你村卖不卖土?他说:村西河滩有废土,但要找村长邱龙初步商量一下,然后召开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大会,形成决议,然后再跟你签订协议才行。然后他们到了大队部,当时他跟邱龙初步商量了一下,又找了李某乙,班子先商量一下,确定召开联席会议,让张某甲等着听话。第二天晚上召开的全体联席会议,会上一致同意卖土,由任旺为卖土总指挥,监督取土深度、收款、开票。会议结束后,他们通知了张某甲,与其签订了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取土时间、地点、每方价格、违约责任、交款方式等。2.被告人邱龙供述笔录证实,他们村2001年或者2002年开始卖土,卖的是他们村西北地里的土,其实就是河捻,属于废弃地,土都卖给交通局用于修102国道了,卖土有协议,对方叫啥我记不清了,他代表村签的卖土协议。卖土是经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商量的,讨论决定取土1.5-2米,任旺负责打土方、收款后交大队,有会议记录,现在找不到了,当时卖土的地里种的是玉米。3、被告人任旺供述证实,2001年8月20日晚上王怀书记主持,还有村长邱龙召开全体群众代表和党员在村委会开会,他也参加了。会上王怀提议将他们村西北大河捻那块地上的土卖给修102国道的,大家都同意,他也同意。到8月26日上午,王怀找他说:西边卖土开始了,你到那盯着点,每天15元的工钱,这他就去了。后来王怀让他在现场负责计方,到晚上,监督买土方当天付款,由买土的将款直接交给会计李某乙。第二阶段卖土,也就是2001年10月底王怀又找他说联系卖土的事,又卖一部分土,8元一车,数车就行,让他到现场数车,李某乙管收钱,后来挖土的晚上不收工,王怀又让他收钱,他说,收钱他一个人不中,王怀又找王池,他管开票,王池收钱,每天收完工后再由他将钱和票交给李某乙,整个过程由他负责。4、证人张某甲证实,2001年夏秋季节修102国道,他代表交通局工程队寻找土源,他到学田庄村西看见有一块大高台子,他找到学田庄书记和村长,当时书记王怀说:这事我们做不了主,得找社员代表和党员商量一下。后来村开完会后,村里同意卖土,他就和村里写了卖土协议,协议内容是将学田庄大河捻上的高台土卖给102国道工程队,具体内容忘了,大概是2元一方土,共买了多少土记不清了,协议也找不着了。拉土用的是翻斗车,学田庄村里有一个大秃脑袋的人在现场指挥挖掘机挖土,还管收钱,整个卖土过程全是那个人负责。买土的预交款都交给那个大秃脑袋了,预交款没有了那人就找他们要。5、证人王某甲证实,他是学田庄人。修102国道他们村卖土时,任旺安排他看了半宿车,管计数,每半宿给他7.5元工钱,任旺说盯不了了,让他替半宿,他负责数车,每拉一车土计数,然后将纸条交给任旺,他不管收钱。谁管收钱他不知道。6、证人朱某证实,他是学田庄人,他们村卖土时任旺让他去看一天卖土,每拉一车土他收一张纸条,然后将一天收的纸条交给任旺,每天给他15元工钱,他就看了一天,这工钱是任旺给他开的,第二天他家有事让许某甲替他看了半天。7、证人许某甲证实,他是学田庄人,他们村卖土朱某让他替他去工地计数,他去了半天,他将计数的纸条交给接他的李万余了。8、证人刘某证实,他是学田庄人,好多年前,他们村卖过村西北河捻上的土,卖土前这河捻有几家承包着种玉米的,他承包了3亩,种的玉米,一年一包,每亩50元,没有协议。他承包的三年没有收益,他就不包了,因为没法浇地,卖土时给他有限点补偿,这卖土的地是非耕地,卖土后栽上树了。9、证人孙某证实,他们村卖过村西河捻上的土,卖土前这地有几家承包着,他承包了有3亩,每亩50元,承包了三年,一年一包,没有协议,因为这地不是耕地,谁愿意种,交钱就种,这地有浇地的管道,但不能用,只能靠下雨才有收成。他承包的三年收成不太好,卖土后栽上树了。10、证人冯某甲证实,他以前是学田庄村书记。2001年春天在村委会就卖土一事召开了有村里全体党员和全体村民代表加的会议。当时书记是王怀,村长是邱龙,会计是李某乙。当时党员有他、冯某乙、许付、张辉、宗某甲、宋某、李宝合、任凤兰,村民代表有宗义兰、邱某、张某乙、许某乙、王兴、刘荣国、田忠、李宝兴。会议由王怀、邱龙主持,李某乙记录。会议召开的目的是小康村建设,村里要修道没钱,当时正好修102国道,村里就商量卖土,用卖土钱修道。会上书记、村长提出卖土,之后进行讨论、举手表决,党员和村民代表一致通过,同意卖土修道。卖土是由书记、村长组织,任旺负责计方、收款、交款,任旺管理卖土这事,任旺有事去不了,找人替,但现金支票任旺把着,不给别人。2001年7月卖的土,卖土的地是废弃地,当时有人承包,但不是真正的耕地。当时卖了大概有18亩地的土。到2004年春天那块地种上树了。11、证人许某乙证实,大概2001年春天,在他们村委会会议室召开了卖土会议,当时由书记王怀、村长邱龙主持,参加人有党员许春明、冯某甲、冯某乙、任凤兰、李秀芹、宋某,村民代表宗某乙、邱某、张某乙、任旺,剩下的人他记不清了,李某乙记录。由村长邱龙提出卖土一事,目的是村里修路没钱,村民代表、党员全部同意将村西北河捻的土卖掉修102国道,卖土的钱修村里的道路,卖土一事大队委托任旺收款、计方、开票。12、证人宋某证实,2001年春天,在村里大队部,由书记王怀、村长邱龙主持,召开了有全体党员和全体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商量将村西北大捻的土卖掉部分修102国道,用卖土的钱修村里的道和装变压器,大家全同意,卖土是王怀、邱龙提出来的,由任旺负责计方、收款等,卖了18亩地的土。卖土的地是河捻地,不是农用地,卖土后过了两三年,在卖土的地上种上了树。13、证人宗某甲证实,大概是2001年他参加了在村大队部召开的村里商量卖土的会议,当时村干部、全体党员、全体村民代表都参加了,会议议题是村里卖土修102国道,卖土的钱用来修村里的道和装变压器,当时大家全同意。卖土是2001年8月开始的,是村委会组织由邱龙负责,由任旺具体管理卖土一事,任旺管计数、收钱。卖土的地是河捻地,不是农业用地,卖土以后,后来种上了树。14、证人王某乙证实,他们村卖土是2001年的事,当时召开的村民代表、全体党员在村委会开会研究决定的,王怀、邱龙主持的会,参加会议的有她、张某乙、任旺、李某乙、许某丙等20多人,每个人都同意将村西边坑坑洼洼的荒地上的土卖给102国道修道的,卖土的钱用来修村里的道路、安变压器。后来是任旺在卖土现场负责计方、开票、收钱,全是任旺一个人从头到尾负责的。卖土后的地栽上树了,还有承包给农户种着的。卖土前的地都是荒地,有的承包给农户,但不能浇水,有水管也不能用。他支持卖土这件事。15、证人李某甲证实,2001年春天的一个晚上在村委会开会商量的卖土,当时书记王怀、村长邱龙主持会议,参加人有张某乙、李某乙、许某丙、任旺、宗某乙、李宝合、邱某、许某乙、宋某、宗某甲、王兴、王某乙、李宝兴、冯某甲等人。当时全同意卖村西北大河捻上的地上的土,因为这地是河捻地,是非耕地,卖土前那地是以每亩几十元的价格承包给几家人,没法浇水,有水管也不能用。后来村里安排任旺在现场负责计方、开票、收钱,从头到尾是任旺管的。卖土是合情合理的,他支持卖土这事,任旺当时同意。16、证人李某乙证实,2001年春季村里卖土是书记、村长召开全村党员、村民代表开会决定的,会上书记王怀、村长邱龙讲了卖土的事,大家商议是因为村办电、修路、建设小康村没钱,就决定将河捻上的那段白地卖土,给承包该块地的农户相应赔偿,卖土后要复耕,会上大家全同意。村里决定由任旺在现场负责卖土、计方、开票收钱,全是任旺一个人,将当天卖土的钱交给他。共卖七万多元,帐没有了。卖的是他们村西北河捻上的土,卖土前是承包到几家人,每亩40-50元,不是耕地,有浇地的管子也没法用,卖了18.3亩,是后来量的。卖土后栽上树了,还有2亩承包给王某丁了,王某丁种上庄稼长的挺好。17、证人宗某乙证实,他们村卖土是2001年春季的事,王怀是书记,邱龙是村长,由于修102国道需要土,正好他们村修道、安变压器、搞小康村建设没钱,书记、村长就召集他们村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在村委会开会,会议主要讨论将他们村大捻上的白地卖点土,用来搞村里的建设,会上大家都同意。因为村里正需要钱,那地也不是耕地,是河捻地。后来村里安排任旺主持卖的土,负责卖土、开票、收钱、计方。收的钱交给会计李某乙。卖土的地是废弃地,那地每亩40-50元承包给村民,好点的70元一亩,因为那地没人要,遇旱天就没收成。卖土时说将高的地方卖2米深,低的地方1.5米,卖后可以复耕。现在复耕了,栽的树有20公分粗,还有一块地承包给王某丁了,庄稼长得挺好。18、证人张某乙证实,2001年春天卖土的前一天晚上,书记王怀、村长邱龙召集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在村委会召开的会,村民代表有他、许某丙、任旺、宗某乙、邱某、许某乙、李某甲、王兴、李宝兴,党员有李某乙、李宝合、宋某、宗某甲、王某乙、冯国民、冯某乙等人。会议主要议题是卖土的事,当时村里修道、安变压器没钱,正好借修102国道卖点土可以改变村里的财政情况,会议一致通过同意卖土,卖大捻上的白地,就是靠天吃饭的地,不下雨就没收成,这地是大队的机动地,以每年几十元一亩承包出去。现在卖土的地全栽上树了,有近20公分粗的杨树。19、证人许某丙证实,他们村卖土是2001年春天开会,夏季卖的土。大概是4月份的一天晚上在村委会开的会,书记王怀、村长邱龙主持的,参加人有全体村民代表和党员,其中村民代表有张某乙、任旺、宗某乙、邱某、许某乙、李某甲、王兴、李宝兴,党员有李某乙、李宝合、宋某、宗某甲、王某乙、冯国民、冯某乙等人。当时村里正搞小康村建设,102国道修路需要土,修道的找到他们村,他们村河捻上有一块河滩地,但不是耕地,大家就商议卖那块地的土,卖完后再复耕,卖土的深度定的是1.5-2米,大家都同意卖土,后来任旺直接负责卖土,管计方、开票收钱,挖土现场也是由任旺直接操持,卖土的钱由任旺收完后交大队会计。经土地局测量,他们卖了18亩多的土。卖土后的地复耕了,有的种树,有的种庄稼了。20、证人邱某证言,2001年春天书记王怀、村长邱龙主持在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有他、张某乙、许某丙、任旺、宗某乙、许某乙等人,还有党员冯国立、冯某乙、王某乙等人开会大家都同意将村里河捻上的废耕地的土卖了,将卖土的钱用来修村里的道,会议定的卖土挖1.5-2米深,由任旺负责现场计方、开票、收钱。21、证人王某丙证实,他们村卖土是开会定的,是为了村里建设,农民致富修道、装变压器,卖的是大河捻上旱地的土,这地是靠天吃饭,他们也承包了一亩半地,种了几年,每年50元,下雨就有收成,不下雨就没收成,他们村孙守利、许俊成、刘某都承包过这地。22、证人冯某乙证实,有好几年了,在晚上书记王怀、村长邱龙在村委会召开有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准备将村里大河捻上的土卖平,参加会的人全同意,后来任旺长期在现场连卖土带收钱。23、证人王某丁证实,他们村大河捻上的土卖了以后栽上树,有一块1亩多他承包着的,种玉米呢。24、学田庄村委会证明,李某乙因年事已高将会议记录不慎丢失。25、玉田县亮甲店镇经营管理站证明,学田庄村2002-2004帐没找到。26、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证实,经现场勘察,亮甲店镇学田庄村挖地位置,位于该村村西。共挖18.33亩.依据1997-200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挖地属一般耕地。27、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学田庄村被挖地块现场情况。28、玉田县农村经济局、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选派专家来我县对挖土毁坏耕地现状进行鉴定的函证明,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冀政(2008)59号文件规定,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同级农业部门建立破坏耕地鉴定机构,作为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的依据,鉴于目前该机构尚未建立,分别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选派专家来我县对挖土毁坏耕地进行鉴定。29、唐山市农业局土壤肥料站检验报告证明,送样单位玉田县国土资源局、送样编号1、取样地点未挖土区、送样时间2008-8-12、分析时间2008-8-20、样品状况完好、样品数量500g、检验项目有机质、有效磷、全氮、速效钾,检验依据NY/TI121.16-2006、NY/T148-1990、NY/T53.16-1987、NY/T889-2004。检测结果有机质7.8、有效磷11.5、全氮0.51、速效钾70。30、关于玉田县亮甲店镇学田庄村挖土区土壤变化情况的认定意见证明,2008年8月12日,受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和玉田县农村经济局邀请,唐山市国土资源局、唐山市农业局有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对玉田县亮甲店镇学田庄村挖土事宜进行认定。专家组成员现场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情况介绍,并对挖土后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调查,从未挖土地块、挖土后耕种农作物地块和挖土后植树地块采集了3个土壤样品,编号为1号、2号、3号,委托唐山市农业局土壤肥料站化验室进行分析化验,分别检测土壤有机质、全氮、有效磷、速效钾4个养分指标。根据土样化验结果和有关专业知识,结论如下:(1)、土样采集采用梅花型布点取样法,符合农业部《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规范》有关要求,能充分代表不同三种种植模式的水平。(2)、挖土前后土壤养分含量四项指标普遍降低,与1号土样(未挖土区)比较,土壤全氮2号降低29.4%,3号降低49.0%,土壤有机质2号降低39.7%,3号降低57.7%;土壤速效磷2号降低8.7%,3号降低84.3%;土壤速效钾变化不明显。总体来说,3号下降幅度大于2号,说明耕层土壤被挖走后,地力降低。土壤速效钾变化不明显分析原因是当地农民施肥习惯多为磷酸二钱。钾肥补充不足,导致土壤钾的含量一直维持自然水平(详细数据见附件:土壤检测报告)。(3)土壤有机质是土壤地力判定的重要指标,根据《全国第二次土壤普查养分分级标准》,未挖土区有机质含量属五级水平,评价为低;其他两块挖土区有机质含量属六级水平,评价为贫。(4)根据相关专业知识判断,耕层土壤和非耕层土壤在物理性状存在差异,一般来说,非耕层与耕层土壤比较:耕作阻力加大,不利于田间作业;耕作质量不好,耕翻的土壤不松碎,能产生较大的坷垃,影响根的穿插;性能降低。土壤冷僵,保温、保墒、通气、养料转化等能力不强。结论:挖土前后土壤养分发生较大程度变化,地力水平降低;土壤耕作层遭受破坏,耕性变差。认定土壤种植条件被破坏,如在该区域种植农作物将影响产量。专家组名单:唐山市国土局副主任赵殿重;唐山市农业局土壤肥料站农艺师王欣、高级农艺师冯自军。31、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亮甲店镇学田庄两次取土区土壤鉴定情况的说明证明,亮甲店学田庄村村民任旺、宗森到国土局信访,反映本村干部王怀破坏耕地,该局与县农经局相结合,以两个单位的名义向唐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了对取土区进行破坏程度的鉴定申请。由于当时还没有成立专门的鉴定机构,只是有了一个有农业土壤检验部门和国土部门组成的一个临时鉴定机构,也没有单位的公章,但是该机构是现在鉴定机构的前身。2008年8月份左右,由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土壤检测站两个部门人员到现场布点、取样。后该局到市农业土壤检测站取回了检验结果。32、户籍证明证明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玉田县人民法院认为,玉田县亮甲店镇学田庄村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非法占用耕地取土,数量较大,造成地力水平降低。土壤耕作层遭受破坏,被告人王怀、任旺属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怀、任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怀、任旺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怀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起诉书指控被破坏土地,性质是否是耕地证据矛盾,从本案的后果和损害程度上看,没有达到构成犯罪的后果程度。经查,玉田县国土资源局是土地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出具了说明证实,亮甲店镇学田庄村挖地位置,位于该村村西,共挖18.33亩,依据1997-2001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挖地属一般耕地。而被告人王怀的辩护人提交的玉田县财政局亮甲店财政所出具的学田庄村双城河东北侧一条土地,不在农业税计税范围之内的证明只证明了该地不在农业税计税范围且未否认该地为一般耕地。根据土壤检测报告及专家认定意见证明,挖土前后土壤养分发生较大程度变化,地力水平降低;土壤耕作层遭受破坏,耕性变差,故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观点,不予采纳。对被告人王怀、任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怀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任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子刑事处罚。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怀不服,上诉主要提出,原判决认定被破坏的地是耕地的证据不足;取土没有造成土地严重毁坏和严重污染的后果。其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01年秋天,玉田镇周庄村张某甲代表玉田县交通局工程队向时任学田庄村党支部书记王怀、村委会主任邱龙提出购买学田庄村西双城河东侧、北侧部分耕地的土壤用于修筑102国道。亮甲店镇学田庄村为建设小康村筹集资金,在原审被告人王怀、邱龙主持下,经学田庄党员、村民代表集体讨论决定将学田庄村西双城河东侧、北侧部分耕地的土壤出卖,并由原审被告人任旺具体负责卖土。自2001年8月至2004年10月间,在任旺具体负责下,学田庄村将本村双成河东侧、北侧耕地18.33亩上层土壤卖掉,平均深达2米,造成地力水平降低,土壤耕作层遭受破坏,耕性变差。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学田庄村委会证明、玉田县亮甲店镇经营管理站证明、玉田县国土资源局证明材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玉田县农村经济局、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邀请上级主管部门选派专家来对挖土毁坏耕地现状进行鉴定函、唐山市农业局土壤肥料站检验报告、关于玉田县亮甲店镇学田庄村挖土区土壤变化情况的认定意见、玉田县国土资源局关于亮甲店镇学田庄两次取土区土壤鉴定情况的说明、户籍证明、原审被告人王怀、邱龙、任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已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玉田县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怀、任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王怀上诉主要提出,原判认定被破坏的地是耕地的证据不足;取土没有造成土地严重毁坏和严重污染的后果。其不构成犯罪。经查,证据证实亮甲店镇学田庄村占用耕地取土的地属一般耕地,且该地挖土前后土壤养分发生较大程度变化,地力水平降低;土壤耕作层遭受破坏,耕性变差。原判认为上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适当。故上诉人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长军代理审判员  王振峰代理审判员  张丽丽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丽叶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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