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盛玉莲与韩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池州市
执行案件
盛玉莲,韩卫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贵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盛玉莲,女,1969年5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韩卫军,男,1978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人盛玉莲与被执行人韩卫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1)贵民二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韩卫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元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单位银行账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锋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