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云23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2-01-21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刘元道与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牟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元道;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云2323执584号申请执行人刘元道,男,1964年12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牟定县人,居民。被执行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成记,公司经理。刘元道与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8)云2323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元道逾期付款违约金1573.20元及2018年8月、9月的收益金5244元。因被执行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元道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其被本院查封的房产(无房产证),也因申请执行人刘元道不愿预先垫付房产评估费,而无法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致使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依法将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并将本案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云南省牟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3执58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应龙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花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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