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唐执字第48-02号

裁判日期: 2012-01-21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迁安市蔡园镇玄安子村民委员会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继成,李瑞海,王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唐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陈继成,男,1959年5月25日生,汉族,华北电力局唐山供电公司退休工人。被执行人李瑞海,男,1967年6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王晓娟,女,1969年6月1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陈继成申请执行李瑞海、王晓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1)唐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瑞海、王晓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继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执行。该案借款本金345万元,已执行到位13955.94元,未交纳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瑞海、王晓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瑞海、王晓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陈继成发现被执行人李瑞海、王晓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唐执字第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义执行员  周东理执行员  卫 坤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金生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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