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终字第00278号

裁判日期: 2012-01-21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曦灿与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曦灿,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9年)》: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终字第00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曦灿。法定代理人刘菊艳,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系刘曦灿之母。委托代理人赵云,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法定代表人缪辉,该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缪严利,男,1953年1月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刘靖国,该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刘建林,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刘曦灿因与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3176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曦灿之法定代理人刘菊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云,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之委托代理人缪严利,被上诉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之委托代理人刘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曦灿出生于2009年4月10日,其母刘菊艳系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村民。西安市雁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009年11月4日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鉴定表证明刘曦灿母亲刘菊艳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系刘曦灿,已经接受处理。2011年5月12日,刘曦灿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称,其于2010年3月25日因补报往年出生户口迁至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成为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村民。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在2010年10月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149373元,2010年春节前又给每位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4000元,但这两笔款项均一直未向刘曦灿发放。故诉至法院,要求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按照正常村民待遇给予刘曦灿分配,给付刘曦灿征地补偿款共计人民币1533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辩称,刘曦灿所述征地补偿款发放时间及数额属实,但不同意刘曦灿的诉讼请求。因刘曦灿属于计划生育外的超生子女,不符合国家政策。认为法院不应受理此类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提起的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的案件。原审法院认为,按照《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相关规定,关于刘曦灿主张征地补偿款,因其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刘曦灿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遂裁定:驳回原告刘曦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67元,全部退还刘曦灿。宣判后,刘曦灿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于2010年3月25日因补报往年出生,户口迁至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成为该组村民,应该享受该村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关于“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产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已经与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产生冲突,该规定不应作为本案适用法律之依据。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一、依法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1)雁民初字第03176号民事裁定;二、判令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刘曦灿征地补偿款149373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款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承担。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民委员会辩称,其村组关于征地补偿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方案,是按照西安市雁塔区委员会雁发(2011)31号文件执行,其村组只是严格执行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的政策,故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认为原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以维持。西安市雁塔区曲江街道办事处缪家寨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辩称同上。经审理查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西安市雁塔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09年11月4日出具的计划生育情况鉴定表证明,刘曦灿的母亲刘菊艳不符合政策生育第三个子女刘曦灿,已经接受处理,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均无异议。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讨论会纪要》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涉及计划生育奖罚而发生的收益分配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刘曦灿上诉认为该规定已经与现行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产生冲突,经本院审查,该上诉理由并不成立,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刘曦灿的上诉,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俊岗审 判 员  路小红代理审判员  窦 敏二0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毅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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