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20-03-03
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一审行政裁定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
行政案件
行政一审
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
其他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2)汕尾中法立行初字第1号起诉人: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住所地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负责人:卢佛光。委托代理人:杨文廷,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11月8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的起诉状,其请求:1、依法撤销海丰县国土资源局【XX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遗失补发公告》所涉及的原告所有的叁宗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判令不得补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海丰县鲘门镇红泉村委会港尾村村民小组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廖永杰审 判 员 陈小惠代理审判员 蔡永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石佛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