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09-23
陈锋与楼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慈溪市人民法院
慈溪市
执行案件
陈锋,楼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陈锋,居民。被执行人楼琦,居民。本院在执行陈锋诉楼琦民间借贷纠纷(2011)甬慈周商初字第234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楼琦的房屋被处理后,申请执行人姚安挺受偿13363.35元,现被执行人楼琦尚欠申请执行人姚安挺借款48663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7400元、执行费22350元。现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14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 森 坤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唐 志 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超(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