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蒙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4

案件名称

张超挪用公款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蒙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蒙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超,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51970********,汉族,皖蒙城县人,高中文化,系亳州蒙城石油分公司第二加油站站长,住蒙城县城关镇桃园社区李庵巷2号42户。2011年8月23日因涉嫌贪污罪到我院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蒙检刑诉(201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超罪,于201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永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00年8月1日至2005年9月被告人张超利用其担任蒙城石油分公司第二加油站站长的便利,以向公司报账为由,于2005年8月31日,从加油员李敏处拿走4000元营业款;于2005年9月1日,从加油员李安平处拿走11600元营业款;于2005年9月2日,从加油员郭永红处拿走8000元营业款。上述三笔款共计23600元被张超挪用给其哥张伟治病。二、2005年3至4月份,张超从韦光荣处借款28000元。因韦光荣多次催讨,张超没钱偿还,张超遂给韦光荣换打了一张欠7000升柴油的欠条。2005年8月31日晚,韦光荣持欠条在张超协助下从其所在加油站拉走柴油7000升计款28770元。三、2005年8月31日和9月1日,张超收到王峰买油款共计17000元。张超当时给王峰出具两张欠条,合计金额17000元。2005年9月1日晚,王峰、祝捷持欠条在张超协助下从其所在加油站拉走90#汽油4293升计款17000.28元。此款被张超挪用给其哥张伟治病。另查明,2011年8月23日被告人张超到蒙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05年9月5日、9月6日,张超补交公司营业款共计7000元,投案后,其退出全部赃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敏、李安平、郭永红等人证言,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书证、物证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超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超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和具体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超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马 涛审 判 员  李辉江代理审判员  康 峰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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