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景民二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吕福生与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福生,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73号原告吕福生,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景县。被告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梁集河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东峰,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周根生,男,196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福生与被告衡水鲲鹏橡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福生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福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吕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吕福生负担。审判员  孙铁锁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宏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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