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嘉善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陈培桂与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培桂,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嘉善商初字第14号原告:陈培桂。委托代理人:冯祥林。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王坛镇。实际经营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城东卧龙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益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培桂与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并未损害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培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准许免交。审判员 滕 云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邹林志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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