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城民一初字第12号原告杜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称自行解决,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彦州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玉红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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