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黄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罗甲等与李某某、赵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罗甲,罗乙,李某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台黄民初字第96号原告:陈某某。原告:罗甲。原告:罗乙。被告:李某某。被告:赵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彩虹北路××号。负责人: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罗甲、罗乙为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罗甲、罗乙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告赵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重型普通货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告赵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浙b×××××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郝为民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婷燕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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