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3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与青岛进建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青岛进建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3232号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平度市人民路217号。法定代表人陈勇,主任。委托代理人孙荣光,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进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青岛路西端。法定代表人秦树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尚思源,男,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与被告青岛进建服饰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发》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平度市人民政府李园街道办事处负担。审 判 长  王 海 霞审 判 员 雷 鸿 春审 判 员 刘 月 纯二○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奉 来源:百度搜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