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刑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邹顺章、蔡惠东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顺章,蔡惠东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澄刑初字第10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邹顺章,男,48岁,1963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初中文化,在江阴市顺意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江阴市。1988年9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元;1990年2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元;2001年2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1年5月因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2年3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3年4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没收赌资人民币310元;2003年7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04年9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0年1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5500元。2011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审查,次日因赌博被江阴市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90元,江阴市公安局于2011年8月7日撤销该行政处罚,同日,被告人邹顺章因涉嫌犯赌博罪由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蔡惠东,男,41岁,1970年2月12日出生于江苏省江阴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江阴市。1995年4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1999年2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600元;2008年12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收缴赌资人民币5500元;2009年5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3200元。2011年7月22日因本案被审查,次日因赌博被江阴市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收缴赌资人民币19380元,江阴市公安局于2011年8月7日撤销该行政处罚,同日,被告人邹顺章因涉嫌犯赌博罪由江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诉刑诉(20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犯赌博罪,于2011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20日下午,被告人蔡惠东在江阴市圣庭苑xx幢xxx室徐某(另案处理)开设的赌场内和邹某、吕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用麻将筒子牌以“牛牛”形式赌博,被告人蔡惠东输1000余元。2011年7月21日下午,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在江阴市圣庭苑xx幢xxx室徐某开设的赌场内和邹某、吕某等人用麻将筒子牌以“牛牛”形式赌博,被告人邹顺章赢20000余元,被告人蔡惠东输1500余元。2011年7月22日下午,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在江阴市圣庭苑xx幢xxx室徐某开设的赌场内和邹某、吕某等人用麻将筒子牌以“牛牛”形式赌博,被告人邹顺章输1000余元,被告人蔡惠东赢8000余元。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1年7月22日下午查获江阴市圣庭苑xx幢xxx室赌场时,当场扣押被告人邹顺章赌资人民币90元、扣押被告人蔡惠东赌资人民币19380元。归案后,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多次供述在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殷某、吕某、徐某、孙某、邹某、钱某、刘某、陈某1、吴某、陈某2、郭某的证言笔录,检查笔录,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的户籍资料及前科劣迹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曾多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仍以营利为目的参与赌博,属以赌博为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赌博罪。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邹顺章、蔡惠东的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邹顺章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蔡惠东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当场扣押的被告人邹顺章赌资人民币90元、被告人蔡惠东赌资人民币1938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邹顺章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蔡惠东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代理审判员  成志昀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磊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