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曲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永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亮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曲刑初字第8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永亮,2010年10月13日到曲阳县公安局投案,当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曲阳县看守所。辩护人崔志宏,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4月16日以曲检刑诉(201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以民事部分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郭蕾红,被告人王永亮及其辩护人崔志宏到庭参加诉讼。经本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8月29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同年9月29日建议恢复审理。经本院批准,延长审限二个月。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永亮之父王树才与本村王某谦因王某谦家所垒猪圈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王永亮闻讯从其家出来和王某谦打在一起,被人拉开。后王某谦又用铁锹拍打王永亮家院子大门,被告人王永亮拿一把铁锹从家中出来与王某谦打在一起,并掏出随手携带的刀子对王某谦头部、胸部捅数刀,后逃离现场。王某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王某谦生前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心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王永亮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称系防卫过当。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永亮系防卫过当,民事部分已调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永亮之父王树才与本村王某谦因王某谦家所垒猪圈一事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斗,被告人王永亮闻讯从其家出来和王某谦打在一起,后被人拉开。后王某谦又用铁锹拍打王永亮家院子大门,被告人王永亮拿一把铁锹从家中出来与王某谦打在一起,打斗中掏出随手携带的刀子对王某谦头部、胸部捅数刀,后逃离现场。王某谦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检验鉴定,王某谦生前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心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吕某花(吕某仙)证言证明,2001年4月20日下午4时许吕某花在王某发家玩,刘某芬去叫她,说王永亮把王某谦打坏了。吕某花跑到现场见王某谦在哪儿躺着,王某谦对其说被王永亮捅了几刀。后被同村王某静,王某好送医院。2、证人王某伟证明,见王永亮与王某谦每人拿一把铁锹对打,王永亮从袖筒里抽出一把刀子,照王某谦头上砍了一刀,又对王某谦身上捅了几刀。3、证人王某好证明,见到王某才家猪圈前有几个人,当时王某谦扶着棵树,后慢慢地倒在地上。后和王某静等人把王某谦抬到三轮车上送医院。王某谦当时脸上腿上都有血迹,听王某完说是王永亮打的王某谦。4、证人王某才证言证明,为王某谦挖猪圈之事与王某谦发生争执,后发生打斗。见王某谦拿着铁锹和王永亮一边打一边从其家大门出来,后王永亮被人从街上拉回家。王某才到猪圈处见王某谦爬在那儿,脸上有血。5、证人张某锁证言证明,见到王某才和王某谦在王某谦挖猪圈处互相用巴掌打,其把二人拉开,把王某谦拉到他家门前,王某才的儿子王永亮也从家里出来,被王某才推回家,王某谦又拿出一把锹追到王树才家门口,王永亮也就拿了把锹出来和王某谦打起来,从王某才家门口打到王某才南墙猪圈那儿。王永亮不知拿出来个什么东西,冲王某谦的肚子,腿攘了几下,王某谦靠着棵树慢慢地倒在地上。后王某谦被送医院。6、证人刘某芬证言证明,见王某谦在王某才家门口南边往东拐弯处拄着一把铁锹,身上都是血,嘴里说“亮儿(王永亮)你行了,你好······”,没说完就倒了。王永亮从王某谦倒地处往西走,走了十来米远后往北拐了。7、证人王某完证言证明,见王某谦和王永亮正打架,王某谦拄着铁锨,头上全是血,王永亮上去照王某谦身上捅了几刀就走了。8、证人王某连证言证明,见王某才和王某谦正在打架,其和张某锁上把二人拉开,王某谦又拿了把铁锨拍打王某才家的大门,王某才儿子王永亮也拿了把铁锨出来,两个人用铁锨互相抡打,后两个人把铁锨扔了,互相纠缠在一起,王永亮不知道从哪儿拿了个什么东西,照着王某谦腹部、胸部捅了几下,王某谦就慢慢倒在地上。后王某谦被送往医院。9、证人王某强、王某双、王某来证言证明,村委会规划村里的道路,征用了王某谦的旧房和地圈,给了王某谦一块房基地。规化以后,那个地圈没有用,村委会决定给了王某才家。后王某谦和王某才因为地圈的归属问题吵过几次架,最后一次打架也是为了这个地圈。10、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寨里村南部王永亮家,王永亮家院南侧为猪圈,该猪圈向南180cm处的东西道上在50X53cm范围内发现有血迹(提取现场血一部),此处为王增谦被刺伤位置。由上述血迹向西北方向830cm处有一长300cm、宽290cm、深150cm正在施工的猪圈坑,该坑向西南方向340cm处的地面上发现有30X40cm范围的滴落血(提取)。11、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王增谦生前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左心室,造成失血性休克死亡。12、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物证材料:1、王增谦倒地位置血一份,2、王增谦家新房东侧石子上滴落血一份,3、王增谦家旧房南侧滴落血一份,4、王增谦尸体血一份。检验结果:王增谦尸体血及现场血三份血型均为B型。13、现场血提取情况的补充说明证明,“2001.4.20”曲阳县寨里村王增谦被杀案法医物证委托检验登记表中“送检名称、数量、来源及包装情况”栏中填写的“2、王增谦家新房东侧石子上滴落血”与“3、王增谦家旧房南侧木桩东侧滴落血”现场情况为:王增谦家新房位于旧房南侧,新房与旧房东侧为南北道,上述两处滴落血位地、于该南北道上,位于“正施工的猪圈坑西南方约340cm处”,因两处滴落血距离近形态一致,能够认定为同一人的血迹在行走过程中滴落形成,故现场笔录中写为一处血,实际提取两份血送检。14、情况说明证明,本案当中王某伟的证言系侦查人员在案发后在走访过程中获取。15、曲阳县党城乡寨里村委会证明证实,村民王某谦因当时户口填写错误,误写成王某哦迁。王某谦在村里一直用王某谦这个名字。16、灵山刑警队证明证实,本案中王某鸾与王某完、王某锁与张某锁系同一人,吕某先与吕某仙同属一人。张某谦与张某迁系同一人。17、投案经过证明,2010年10月13日涉嫌故意伤害的网上逃犯王永亮投案自首。18、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退回案件决定书及退卷函、保定市人民检察院函。1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永亮的身份情况。20、被告人王永亮侦查阶段供述证明,为猪圈的事其父王某才和王某谦发生打斗,王永亮拿一把砍刀出来照王某谦肩部砍了一刀,后被人拉回家。王某谦又用铁锹拍打其家院子大门,王永亮拿了把铁锹又出来和王某谦对打,王某谦拿的铁锹柄长,王永亮的铁锹柄短,王某谦用铁锹拍打了王永亮两锹,王永亮打不着王增谦。后王永亮趁机接近王某谦,从裤兜里拿出一把水果刀,照王某谦的腹部捅了几刀,当时就把王某谦的腹部捅破了,喷溅出来好多血。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亮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与被害人系因纠纷发生的相互打斗,打斗中被告人用刀捅伤被害人致其死亡,故对被告人王永亮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意见不予采纳。本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且被告人王永亮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民事部分被告人家人已与被害人调解,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建议减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永亮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13日起至2018年10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玉红代理审判员  李玉环人民陪审员  董庆芝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玉贤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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