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衡桃执字第431-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新段与郭敬尊、李铁柱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衡桃执字第431-1号申请执行人杜新段。被执行人郭敬尊。被执行人李铁柱,系郭敬尊之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09)衡桃东民一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及(2009)衡桃执字第431号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0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60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敬尊、李铁柱在银行的存款160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靳建明审判员  齐永信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少珍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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