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94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军相与被告陕西海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相,房水侠,李永强,罗仕明,王长斌,陕西海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194号原告张军相,男,197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原告房水侠,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永强,男,1972年6月1日出生。原告罗仕明,男,汉族,1971年11月13日出生。原告王长斌,男,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奋斗,男,住莲湖路63号院1-2-5,系西安市司法局干部。王卫红,女,住长安南路丽融大厦1304号,系碑林区东关南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陕西海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尚稷路中站南1号。注册号61013200000141。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相、房水侠、李永强、罗仕明、王长斌与被告陕西海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军相、房水侠、李永强、罗仕明、王长斌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书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462.5元,其余462.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康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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