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3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周传道与邓绪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传道,邓绪传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繁民一初字第00135号原告:周传道,男,汉族,住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周家明,男,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系原告之子)被告:邓绪传,男,汉族,住南陵县。原告周传道诉被告邓绪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9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周传道以需要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传道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传道承担。审判员  周礼春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颖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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