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温龙执民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列与黄海峰、陈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列,黄海峰,陈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温龙执民字第685号申请执行人陈列。被执行人黄海峰。被执行人陈惠。申请执行人陈列与被执行人黄海峰、陈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温龙商初字第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列与被执行人黄海峰、陈惠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黄海峰、陈惠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列借款共350万元,于2012年5月20日偿还50万元(已给付),2012年8月20日前偿还50万元(该笔款项的清偿由案外人黄奋勇、周仁国提供提保),2012年11月20前偿还250万元。据此,本院认为,本案现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黄海峰、陈惠没有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陈列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68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周建华审判员  李晓中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耿 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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