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1)慈溪市华能电器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市华能电器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40号申请人:慈溪市华能电器厂(组织机构代码证:75629571-8)。住所地:慈溪市附海镇海晏庙村。代表人:胡培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韩建波,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厂员工,住慈溪市。申请人慈溪市华能电器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1月1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10300052/21373096的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周巷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6月24日、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人宁波新大地轴承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永安磨具磨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宁波慈溪市周巷支行、背书人慈溪市永安磨具磨料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慈溪市华能电器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慈溪市华能电器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来源:百度“”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