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金兰黄商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唐永娥与倪锡良姓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娥,倪锡良

案由

姓名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兰黄商初字第172号原告唐永娥,(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倪锡良,男,汉族,1970年3月21日,兰溪市兰江街道胡大山村倪家77号;王建梅,女,汉族,1969年3月21日,兰溪市兰江街道胡大山村倪家77号(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原告:唐永娥;被告:倪锡良,王建梅(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童珉珉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永娥,其诉讼代理人;被告:倪锡良、王建梅,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其诉讼代理人:(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永娥诉称,(概诉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倪锡良、王建梅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童珉珉童珉珉范锡光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唐肖琴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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