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民初字第0048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韩潇与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潇,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0488号原告韩潇。委托代理人姬英凡、吴波,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50号南洋国际15A层。法定代表人胡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伟、刘洪伟,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潇与被告西安金地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潇于2012年1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4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叱红梅人民陪审员  卞立刚人民陪审员  王 琦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国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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