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宜宾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军与汪桂东、雷英魁、宜宾市尧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邓明勇、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汪桂东,雷英魁,宜宾市尧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邓明勇,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宜宾民初字第22-1号原告李军。被告汪桂东。被告雷英魁。被告宜宾市尧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商业街32号。被告邓明勇。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53号。法定代表人周远素,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军与被告汪桂东、雷英魁、宜宾市尧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邓明勇、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军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汪桂东、雷英魁、宜宾市尧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邓明勇、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价值5000000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桂东、雷英魁、宜宾市尧宇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邓明勇、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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