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顺利与阮帅、杜晓佳、乔继亮、高丰借款纠纷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利,阮帅,杜晓佳,乔继亮,高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137-1号申请人:李顺利,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阮帅,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杜晓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乔继亮,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高丰,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李顺利与被申请人阮帅、杜晓佳、乔继亮、高丰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顺利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杜晓佳的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杜晓佳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齐河县支行的存款(工资)6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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