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赵际文与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际文,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赵际文。被告深圳华润万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27号605、606室。法定代表人肖汉华。委托代理人赖智欣,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建忠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盛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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