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李志超与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景县人民法院
景县
民事案件
一审
李志超,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
劳务合同纠纷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二初字第80号原告李志超。被告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景县梁集乡河沟村。法定代表人李东峰。被告周根生,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超诉被告衡水鲲鹏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周根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超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永冈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金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