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法民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周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0008号原告:周某,男,198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胡大可,男,193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曾某,女,198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法定代理人:杨素碧,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世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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