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越民初字第505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汪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汪某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越民初字第5055号原告叶某某。被告汪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魏某某、杨某某。原告叶某某与被告汪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晓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某、被告汪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2月3日,被告汪某对原告叶某某提起离婚诉讼,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绍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判决坐落于绍兴市区东街××室房屋一套及面积为10.83平方米附属车棚一间归叶某某所有。原、被告均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浙绍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被告仍然居住在绍兴市区东街××室房屋内,未履行腾空义务。虽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致使纠纷产生。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汪某立即腾空坐落于绍兴市××城区东街××室房屋及其面积为10.83平方米的附属车棚交付给原告;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汪某辩称:(2010)绍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某,已明确本案诉争房屋内的装修、家具、电器等财产,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现被告已另案向法院起诉,要求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被告认为本案应中止审理,待诉争房屋内的财产处理完毕后本案再恢复审理。被告同时认为(2010)绍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中对诉争房屋的分割处理也并不合理,被告已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进行申诉,检察院也已在立案审查。原告叶某某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0)绍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2011)浙绍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要求证明坐落于绍兴市××城区东街××室房屋一套和10.83平方米的车棚归原告所有。经质证,被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该案中对房屋内的装修、家具、电器没有进行处理,故要等另案处理完毕,再处理本案。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汪某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2011)绍越民初字第5058号案件受理通知书1份及起诉书1份,要求证明被告已就房屋的装修价值另案起诉的事实。经质证,原告认为绍兴市××城区东街××室房屋内的装修、家具、电器等财产,被告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放弃了所有权。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和上述确认有效的证据,以下事实可以认定:2010年2月3日,本院立案受理了本案被告汪某诉本案原告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审理后,本院作出(2010)绍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其中确定坐落于绍兴市××城区东街××室房屋一套(不包括该房屋内的装修、家某、电器)及其面积为10.83平方米的附属车棚一间可归本案原告叶某某所有;对该房屋内的装修、家具、电器等财产,在该案中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后本案原被告均不服该判决,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2011)浙绍民终字第559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本院(2010)绍越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被告汪某居住在该诉争房屋内,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腾退该房屋。另查明,本案被告汪某于2011年12月6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本案原告叶某某支付诉争房屋装修价值55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坐落于绍兴市××城区东街××室房屋一套及其面积为10.83平方米的附属车棚一间归本案原告叶某某所有,已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原告叶某某作为所有权人,要求被告汪某腾退该诉争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汪某辩称因该诉争房屋内的装修价值已另案起诉,本案应中止审理的意见,本院认为诉争房屋内的财产分割处理问题并不是本案物权保护纠纷处理的先决条件,也并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审理,故对该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腾退坐落于绍兴市××城区东街××室房屋一套及附属车棚一间给原告叶某某。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汪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晓圆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铃羚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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