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仑商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中山市海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仑商初字第1089号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036448-7)。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江南出口加工贸易区。法定代表人:丁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刚,男,198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原告单位职员,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中山市海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442000000321862)。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横栏镇中横大道康和化工公司侧。法定代表人:张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海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司以原、被告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海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山市海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10元,减半收取215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5元,由原告宁波双马机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尚新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谢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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