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阳民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XX龙与陈石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龙,陈石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阳民初字第129号原告XX龙,农民。被告陈石养,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XX龙诉被告陈石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龙以双方庭外协议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XX龙负担。审判员  黄志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月秀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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