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商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许福恩与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福恩,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719号原告:许福恩。委托代理人:孟淑秀,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烨磊,浙江中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萍。委托代理人:王栋,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福恩诉被告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福恩撤回对被告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60元,减半收取1,7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加勋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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