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催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青州市寿恒机械加工配件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青州市寿恒机械加工配件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305号申请人:青州市寿恒机械加工配件厂(组织机构代码证:L4064777-6)。住所地:青州市邵庄镇高家庙村。负责人:刘法照,该厂厂长。申请人青州市寿恒机械加工配件厂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10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2000051/20210052的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7月6日、出票金额100000元、出票人宁波凯迪利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慈溪市利固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慈溪民生村镇银行古塘支行、背书人慈溪市利固贸易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州市寿恒机械加工配件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三、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青州市寿恒机械加工配件厂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红莲审 判 员 宋国梁审 判 员 张南芾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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