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莲商初字第117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陈小红与周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红,周勇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莲商初字第1173号原告:陈小红,女,1971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被告:周勇波,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现住宁波市江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红与被告周勇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0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叶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蓝祖仙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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