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绍商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凤阳县永春石英砂厂与浙江远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远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凤阳县永春石英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远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以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凤阳县永春石英砂厂。投资人丁如友。上诉人浙江远阳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阳县永春石英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崧商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傅芝兰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玉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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