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刘时杨、钟怿等与深圳市罗湖区淘金酒吧劳动争议、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时杨,钟怿,陈守源,李威,徐邦堡,唐东帅,袁福恩,杨国华,欧广坤,王迪平,何文文,谢维,杨广文,黄玉林,林贞熙,王伟玉,深圳市罗湖区淘金酒吧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立保字第8-23号申请人刘时杨。申请人钟怿。申请人陈守源。申请人李威。申请人徐邦堡。申请人唐东帅。申请人袁福恩。申请人杨国华。申请人欧广坤。申请人王迪平。申请人何文文。申请人谢维。申请人杨广文。申请人黄玉林。申请人林贞熙。申请人王伟玉。以上申请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迪平、刘时杨、杨国华,系员工代表。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淘金酒吧,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路1048号集浩花园二楼。负责人杜亚连。上列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于2012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深圳市罗湖区淘金酒吧在其经营场所的经营设备等相关财产,以价值人民币69,461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上述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转让或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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