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思源与深圳市时轩达实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50号申请人陈思源,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委托代理人廖圣俊,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单新凤,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时轩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中心投资大厦五楼542室。法定代表人王福志。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214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2年1月18日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883940.8元的财产,并由担保人廖圣俊(身份证号码××、陈阳(身份证号码××)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时轩达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883940.8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陈思源的担保人廖圣俊、陈阳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蔚蓝海岸社区三期39栋11C号的房产(深房地字第××)。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活光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开程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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