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沪海执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史伟明、史希水等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史伟明,史希水,孟立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沪海执字第1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原名江苏中外运有限公司货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负责人吴健。委托代理人李海初。被执行人史伟明,男,汉族,1980年11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史希水,男,汉族,1951年1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被执行人孟立峰,女,汉族,1953年3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武汉海事法院以(2011)武海法执字第96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本院执行已生效的该院(2011)武海法商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中国外运长江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史伟明、被执行人史希水、被执行人孟立峰海上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拍卖了被执行人史伟明所有的牌号为沪A1XX**的小型汽车,因申请执行人尚未与其他债权人就车辆拍卖所得款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将相关款项暂存法院不作处理,并于201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海事法院(2011)武海法商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荣庆代理审判员  徐 忠代理审判员  张 彦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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