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20-02-28

案件名称

周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2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8月8日出生于汕尾市城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汕尾市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本案于201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尾市看守所。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31日17时左右,被告人周某某在汕尾市区某公厅旁边将一小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陈某,得款18元。当被告人周某某与陈某一起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身上缴获手机一部及可疑毒品19包。经鉴定,所缴获的可疑毒品均含有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2.7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时没有异议,并有证人陈某证言,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汕尾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照片》广东省汕尾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刑事化验检验报告》((汕)公(司)鉴(化)字【2011】233号),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汕市区法刑初字第112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法,非法贩卖海洛因给陈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再犯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和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周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0月3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伟群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焕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关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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