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成刑执字第993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的日五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993号罪犯的日五良,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彝族,四川省越西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新源监狱服刑。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都江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的日五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刑期止于2017年5月30日。所判罚金,被告人的日五良已缴纳。执行机关四川省新源监狱于2011年12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的日五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30分。以上事实,有人民法院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考核奖罚罪犯日记载表、考核积分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的日五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的日五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潮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胡开江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巍 更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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