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吉中民再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轩利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吉中民再终字第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吉林市寓龙物业管理经营处),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维北小区17号楼维北大众浴池后100米。法定代表人:钟宪臣,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杰,职员。委托代理人:路永红,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轩利成,住吉林市。委托代理人:佟宝军,住吉林市。上诉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1月1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轩利成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其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1)昌民再字第6号民事裁定及(2006)昌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293元,由吉林市寓龙房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金龙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代理审判员  丛军霞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玉娇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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