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执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2-01-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徐某、李某甲与李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徐某,住永吉县。法定代理人李某甲。(系徐某之母)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住永吉县。被执行人李某乙,住永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2012)永民执字第22号继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乙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徐某、李某甲于2012年1月18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永民一初字第5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焦桂香审 判 员  于洪军代理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百度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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